湘教发〔2012〕6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
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确保湖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92号)、《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教人厅〔1997〕6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修正,教育部令第33号)、湖南省国家保密局《关于下发〈湖南省涉密考试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保〔2011〕2号)的规定,我厅对《湖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湖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考务工作细则》(湘教发〔2010〕50号印发)废止。
湖南省教育厅
2012年10月25日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25日印发
湖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考风考纪,保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的公平、公正与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92号)、《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细则》(教人厅〔1997〕6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修正,教育部令第33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7〕248号)和《关于2010年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0〕385号),以及湖南省国家保密局《关于下发〈湖南省涉密考试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政保〔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考务工作细则。
第二条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必须坚持“科学、公平、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按照涉密考试的要求组织进行,考试的试题(含试题和备份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条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的考务工作在湖南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会同考点所在高校组织实施。省教育厅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考试工作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具体负责考试报名、准考证编排和发放、命题、制卷、评卷、成绩发布、召开考试工作会议、监考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考试巡视、对考点学校的考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点学校具体负责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考务工作人员的遴选与培训、考场设置、考试实施、考场秩序维护、考试保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五条 为了做好考试工作, 明确各有关单位工作责任,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签订考试工作与保密工作责任书,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与考点所在高校签订考务工作与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二章 报 名
第六条 报名对象:参加当年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的人员和上年度考试成绩不及格需要补考的人员。
第七条 报名时间:每年9月10日至10月20日。
第八条 报名办法:报名对象到所在学校人事处报名。学校人事处在报名期间,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报名手续。学校人事处逐一审核报名人员情况后,将报名情况汇总上报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第九条 报名信息: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报名应按照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提供的报名表格式,完整准确地提供考生下列信息:序号,考生姓名,性别,考试科目,工作单位,学历等。
准考证由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编排。准考证号由11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2.3.4位为年份,第5.6位为考点号,第7.8.9位为考室号,第10、11位为座位号。准考证编排完毕后,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打印准考证,并发到考生所在学校人事处,由考生所在学校人事处将准考证发放到每位考生手中。
第三章 考点设置与管理
考点设置
1.设置原则:高等学校岗前培训考试统一在长沙举行。考点由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当年考试情况设置。
2.设置条件
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环境安静、能排除外来因素干扰;考试区能实行封闭管理;具有通车、通电、通水、电子屏蔽、视频监控等必要条件;具有能满足考试需要且符合要求的考室、考点办公室、保密室、试卷装订密封室、广播室、领队和送考人员休息室、医务室;考室所在楼层能提供饮用水;能就近解决考生食宿等生活问题。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不能设置为考点:因组考原因取消考试资格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出现试卷泄密的;考纪不严,考风不正;组考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严重后果的。
考点机构设置
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2名。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的校领导担任。
考点下设考务、保密、保卫、后勤等若干小组。
考点布置
1.考点大门正上方必须悬挂字样为“XXXX年湖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XXXX考点“的横幅。
2.考点必须在醒目处设有宣传栏,栏内张贴《考室分布示意图》、《考生须知》(见附件)、考试科目时间表、考室编号、考生座位起止号和本细则第五十八条“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
3.考点要在相对固定处张贴《监考员职责》(见附件)、《考试科目时间表》、《考试实施程序》(见附件)。
4.试卷装订密封室备有胶水等密封材料,以方便监考人员装订密封试卷。
5.考点应标记饮水处、厕所、医务室、停车处等标示,设置警戒线。
6.考点应备有适量的草稿纸(八开白纸)、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和笔芯、橡皮、小刀以及密封试卷的铁夹和浆糊等物品。
考室设置
1.考室应当采光充分、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桌椅整齐。考室内不准堆放多余的桌椅及杂物,与考试无关的资料、图表、墙报等应清除或覆盖。考桌抽屉内不得遗留任何纸张。
2.标准考室按每室30人设置。有必要设立尾数考室的,尾数考室不得超过40人。每个考点只准设置一个尾数考室。
3.考室前门张贴本考室序号和考生的起止考号。考室后门靠墙处放置一张课桌,备考生存放物品。
4.考点应向监考人员提供其监考考室考生的《准考证号对照表》。
5.考室应于开考前一天布置完毕。各考点要组织有关人员在开考前一天对考点、考室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查漏补缺。考点应在开考前一天预留一定的时间供考生熟悉考点情况,以方便考生在开考当天顺利地找到自己的考室和座位。
考点管理
1.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全程电子视频监控与封闭管理。考点入口要有保卫人员执勤,考务人员凭工作牌、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点。
2.考室区域周围三米处划定警戒线。每堂考试开考前30分钟,对警戒线内的无关人员进行清场,除考点工作人员、巡视员和考生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第四章 命题与制卷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命题与制卷工作由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
命题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
2.本(或相近)学科专业毕业、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4.曾参与过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或高校相关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
5.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设《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技能》5个科目,考试命题依据为湖南省教育厅2010年组织编写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新教材和新编的《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教学与考试大纲》。
试卷种类、考试形式与时量
1.试卷种类:
《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技能》A卷、B卷各一份;
每科试卷含:(1)试卷;(2)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考试形式:
《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两个科目的考试形式为闭卷;《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三个科目的考试形式为开卷。
3.考试时量:
《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技能》 三个科目的考试时量均为110分钟。《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量均为100分钟。
4.考试时间: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在每年11月上旬举行。具体考试日期由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另行通知。考试时段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科 目 |
考试时间 |
考试方式 |
第1天 |
高等教育学 |
8:00-9:50 |
闭卷 |
第1天 |
高等教育心理学 |
10:20-12:10 |
闭卷 |
第1天 |
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技能 |
14:30-16:20 |
开卷 |
第2天 |
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
8:00-9:40 |
开卷 |
第2天 |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
10:10-11:50 |
开卷 |
所有直接参与命题的人员均须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见附件),严格执行湖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命题保密工作规定》(见附件)。命题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科目的复习指导。
命题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派专人和警察若干名对命题工作人员实行物理隔离。进入命题场地至本次考试所有科目考试结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命题场地,不得会客、不得上网,命题人员、工作人员手机集中统一封存管理,不得在不同科目命题专家组相互交流。命题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任何人泄密。
命题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基础性原则。命题组要严格遵循命题依据,落实命题原则,履行命题程序,确保命题质量;保证知识、观点正确,语言表述规范,情景素材健康;不出偏题、怪题,确保试题具有科学合理的难度、信度和效度。
命题实行组长负责制。命题组成员在组长领导下,积极、认真、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命题实行“五校”制,其中纸质清样完成三校,胶片完成二校。
试卷在达到国家保密要求的印刷点印制。印刷点应有专用的印制试卷车间,试卷印刷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试卷进入印刷车间至考试结束前,参与印刷的工作人员统一餐宿、通讯工具封存,不得离开印刷点。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派专人和武警若干名全程监督试卷印刷。
印制试卷前应准确统计各科试卷所需份数。严格按所需试卷份数印刷,不允许多印,备用试卷份数由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确定。
印制后的试卷清点准确无误后,按考试科目装入密封袋中,注明试卷名称和实际印数。印废的试卷、用完的试卷制版等与试卷有关的材料必须统一销毁。考试结束后,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的清样须存放于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保密室。
印刷厂印制并密封好的试卷必须及时送入指定的保密室。保密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密室门(柜)落锁2把,钥匙由2名保密人员负责保管(各持1把锁的钥匙)。
第五章 考试管理
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由考点学校从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中遴选聘用。考务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所有考务工作人员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校岗前培训考试。其中监考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师风师德优良,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
2.在职在岗的教师与管理干部;
3.曾参加过岗前培训考试监考或高校本科教育相关考试监考;
4.经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并同意。
考点的考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件)和《考生安全工作规定》(见附件)实施考试。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生须知》(见附件)。
监考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员职责》(见附件),每堂考试开考前,考室监考员要认真检查考生是否携带了通讯工具和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检查考生是否随身携带教材等一切纸质资料。
考生在试卷上作答,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一律使用黑色或蓝色水笔和圆珠笔。
监考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监考,及时制止夹带、翻书、偷看等违纪行为,并将违纪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记载表》(见附件)。任何情况下,监考员须在考试终了后方可离开考室。
考试期间监考员不得将试卷 (包括备用试卷)传出考室、考场。备用试卷袋不得擅自拆封,如确需启用备用试卷,须报告考点主考,并请示湖南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启封。
考点要严格考试信号的管理,统一信号种类和信号鸣响时间要求。
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均应认真填写试卷袋封面规定的内容及《考场情况记载表》。试卷收集后并运送至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评卷点。考生试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考试期间,遇有失密、泄密、群体舞弊等重大事件,考点须立即向湖南省教育厅、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报告,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严格控制泄密扩散。
第六章 评卷与成绩发布
省里统一集中评卷,评卷工作由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具体实施。
评卷人员主要由高等学校相应学科的骨干教师和专家组成。
评卷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工作认真负责,组织纪律性强。
2.相关学科专业毕业、从事教育教学或相关研究工作3年以上。
3.曾参与过湖南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或相关考试的评卷工作。
4.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卷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
评卷设立评卷组、质检组、保密组、输机登分组、后勤保障组。评卷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专业)高级职称并能全面履行评卷职责的专家担任。
评卷人员应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件)。必须在规定场所评卷,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的笔具进入评卷场所;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标准答案;不得私拆密封线,不得撬看密封线内应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工作单位;不得外传评卷信息;不得查询考生分数。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见附件)的规定执行。评卷组应遵守“试评——主评——复评——抽查”的评卷程序,统一评卷标准,保证评卷质量,确保评卷严肃、公正、公平。质检组应加强评卷质量抽检,确保整体评卷质量。
评卷中发现同一考点考室有雷同卷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评卷工作结束后,各评卷组撰写本科目评卷工作总结和试卷分析评价报告,交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电子文档打包交由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指定的专人保管。考试成绩在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考生成绩,不得随意更改考生分数。
考试成绩由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向各高校人事处发送考试成绩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五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每科成绩满分为100分。考试单科合格分数均为60分,5个科目考试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方为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由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核发。各学校人事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领取,并及时发放到考生手中。
考生试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所在学校人事处,由学校人事处再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由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人事处申请查分。学校人事处将查分申请情况汇总后报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由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复核。经确认的复核成绩由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发至学校人事处,学校人事处负责通知到考生本人。查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章 保密、保卫与安全
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试卷失密、泄密、丢失和损坏。直接参与本次考试命题、制卷、运送、评卷等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
参与试卷命题、制卷、印制、运送、评卷的人员须经组织严格挑选,并符合下列条件:
1.保密观念强,能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2.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
3.身体健康。
试卷运送环节的安全保密必须符合《运输保密工作规定》(见附件)的要求。试卷运输车辆要车况良好,押运人员必须在2人以上;运送途中,在任何情况下,试卷押运现场不得少于2人看管。严禁搭乘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人员或物品。
试卷的保管必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有关规定。试卷保密室的硬件设施必须符合《保密室保密工作规定》(见附件)的要求,并派2名以上人员值守。
要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并做好登记。试卷启用之前,属秘密级材料,按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
试卷运送、保密、保管出现异常情况时,须立即向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报告。
各考点应及时将考试安排及组考工作告知学校保卫部门或报告当地公安部门。考试期间应有学校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部门参与考点、考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考点正常秩序。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命题、制卷、评卷工作人员违规处理
1.命题、制卷、评卷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的各项规定。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应依据有关保密纪律,加强管理与监督,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任何行为,均须坚决制止。
2.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由有关部门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学校。
⑴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⑵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⑶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⑷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⑸在考场或警戒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且经劝阻无效的;
⑹未经考务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⑻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并通知其所在学校。
⑴闭卷考试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开卷考试携带当场考试科目指定的教材以外的材料入场,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⑵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⑶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⑷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⑸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⑹在试卷或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⑺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⑻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由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向全省高校进行通报。
⑴组织团伙作弊的;
⑵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⑶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⑷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上述第五十八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务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考务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务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由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做出最终处理。
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考生对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省教育厅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六十条 考点及考务工作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未成立岗前培训考试领导机构,配备相应考务工作人员,造成考试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2.对管理不严、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3.对工作极不负责或有其它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
4.考务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报省教育厅同意后,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对本应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
⑵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⑶擅自将试卷或有关考试内容带出考室,或者传递给他人;
⑷协同考生舞弊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⑸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室考试纪律混乱、丢失试卷;
⑹对考生舞弊情况不作记载或隐瞒不报;
⑺在试卷印制、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未执行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造成泄密事件;
⑻考试期间,不履行职责,造成各类集体舞弊现象;
⑼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进行评卷;
⑽在评卷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在评卷中徇私舞弊;
⑾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
本章凡未涉及到的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修正,教育部令第33号)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本考务工作细则规定的有关事宜,参与本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件1)、《巡视员职责》(见附件2)、《考生须知》(见附件3)、《监考员职责》(见附件4)、《考试实施程序》(见附件5)、《考场情况记载表》(见附件 6)、《考生安全工作规定》(见附件7)、《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件8)、《评卷人员守则》(见附件9)、《评卷工作要求》(见附件10)、《命题保密工作规定》(见附件11)、《制卷保密工作规定》(见附件12)、《运输保密工作规定》(见附件13)、《保密室保密工作规定》(见附件14)、《评卷保密工作规定》(见附件15)、《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具体办法》(见附件16)、《考试试卷交接表》(见附件17)、《安全保密协议书》(见附件18)等(附后),一并印发执行。
本考务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考务工作细则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 主考、副主考职责
2. 巡视员职责
3.考生须知
4.监考员职责
5.考试实施程序
6.考场情况记载表
7.考生安全工作规定
8.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9.评卷人员守则
10.评卷工作要求
11.命题保密工作规定
12.制卷保密工作规定
13.运输保密工作规定
14.保密室保密工作规定
15.评卷保密工作规定
16.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具体办法
17.考试试卷交接表
18.安全保密协议书
附件1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负责组织布置考点、考场和考室,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负责本考点备用试卷的管理。
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派驻的巡视员,经请示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并报省教育厅同意,由主考、副主考2人签名后,方可启封。
五、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
六、负责本考点答卷回收和运送工作。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室的试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指定地点。
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
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附件2
巡视员职责
一、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尽职尽责,宣传关于考风考纪的纪律规定,宣传诚信教育的重要意义。
二、检查各考点是否严格培训监考员和工作人员,各考点、考场、考室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试卷保密室是否符合要求,试卷保密室值班制度及试卷交接手续是否完善。
三、检查和巡视考场秩序,检查监考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监考员和考点负责人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对突发性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四、对违反规定的监考员和工作人员,要及时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写出书面汇报材料。
五、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要及时制止,要求监考员按规定进行处理。监考员处理不当的,应加以纠正。
六、严格规范个人行为,廉洁自律,尊重监考员和工作人员,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擅离职守。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点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顺利进行。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巡视员要如实填写《考点工作测评表》(表样另发),并综合考点情况提出测评意见,同时提交《巡考情况登记表》(表样另发)。如发生重大问题应写出专题报告。
八、巡视员在巡视工作结束两天内,将《巡考情况登记表》报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附件3
考生须知
一、考生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已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开卷考试科目可带本考试科目的指定教材。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的书写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校、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的书写。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试卷无效。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始考试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参加当科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试卷上作答。不准在试卷上做其它任何标记。答题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笔。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室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4
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室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须知》,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三、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写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四、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考试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主考。
六、制止非本考室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室。
七、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八、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和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室。
九、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室。
附件5
考试实施程序
一、开考前30分钟,两名监考员共同领取试卷、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室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入考室。
二、开考前20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室,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指导考生对号入座。监考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须知》及考试注意事项。
三、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试卷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试卷份数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情况,立即请示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四、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五、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规定的书写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题。
七、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试,监考员乙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身份证》上的照片及本次考试规定的其他证件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八、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监考员对缺考考生试卷和空白试卷应分别在总分栏和试卷的姓名栏填写“缺考”或“空白”字样,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也由监考员填写。
九、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十、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晰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一、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十二、每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考试结束所剩时间。
十三、每科目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试卷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十四、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试卷交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十五、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室。
附件6
考场情况记载表
考场 考场号_________________
监考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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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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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类型 (开卷/闭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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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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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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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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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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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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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考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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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时间 交卷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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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时间 交卷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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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时间 交卷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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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交卷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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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考考生
姓 名 |
姓 名 |
准考证号 |
姓 名 |
准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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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考生
姓 名 |
姓名 |
准考证号 |
姓名 |
准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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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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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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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员签字:
考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7
考生安全工作规定
一、各考点要制定周密的考试安全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二、各考点要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预防和处置偶发、突发事件。
三、各考点应为考生准备茶水、医疗设备和药品。
四、禁止用危房作考室。
五、监考人员要密切注意考生的身体及思想状况,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考生因身体原因不适于继续考试的,监考人员因及时劝告考生停止考试,并由考点安排车辆和陪同人员将考生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六、考点工作人员须严密关注社情,防止流氓滋事、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七、凡出现危及考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如极端恶劣天气、地质灾害、火灾。流行性疾病等),应立即停考,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逐级上报,对考生及考试作出妥善安排。
八、凡因未执行本规定要求,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8
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一、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科目的评卷工作,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评卷任务。
二、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
三、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
四、检查评卷人员对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的执行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五、负责本科目评卷质量的把关,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及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过程中的分歧意见,及时处理问题卷。
六、评卷结束后,对本科目考试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提出意见,报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附件9
评卷人员守则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掌握评分标准,执行评分细则,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三、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
四、不得将试卷、评卷及统分的文件、资料等带出评卷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试卷保密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五、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迹的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清楚,如需更改,必须报经评卷小组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同意。
六、不得私自拆密封试卷,不得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试卷及成绩。
七、爱护试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试卷。
八、自觉维护评卷场地工作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的工作。
附件10
评卷工作要求
一、遵循评卷程序
各科目评卷小组应遵守以下评卷程序
1.试评:熟悉试题及答案,统一标准,确定评分细则。
2.主评:由一位老师主评,按标准给出分数。
3.复评:评卷小组内,评阅相同试题的老师应每两人一组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有异议的同主评老师商量后确定分数,同时签名。
4.抽查:由各科目评卷小组组长进行抽查。有问题的及时通报,改正。
二、把握评卷要求
1.各科目评卷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2.评卷须经取样试评,根据标准答案先行确定评分标准,并据此对评阅人员进行培训。
3.评阅试卷时,全部给正分,不允许用负分形式标记。
4.评卷老师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要求。
5.赋分有疑问时,应与评卷小组组长商量后给分。
6.必须统一标准,严防前紧后松,保证评卷的严肃、公正、公平、合理。
三、遵守评卷纪律
评卷教师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卷纪律:
1.必须在规定场所评卷。
2.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笔具进入评卷场所。
3.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标准答案。
4.不得私拆密封线,不得撬看密封线内应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和工作单位。
5.不得外传评卷信息。
6.不得查询应考人员分数。
7.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
附件11
命题保密工作规定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属于秘密级事项,所有参加命题的教师及工作人员(含试卷照排人员)务必认真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一、命题场地实行全封闭管理,命题期间,命题人员未经命题工作主管负责人批准,不得离开命题场地。
二、命题人员接受命题任务后,应与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签定保密合约,并认真遵照执行。
三、命题期间设总保密员一人,负责检查命题人员保密纪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并及时报告命题现场负责人。
四、总保密室是各种命题资料的汇集场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总保密员应妥善保管好命题资料,命题结束后及时封存或销毁。
五、命题人员携带手机、电脑、U盘、纸张、笔记本、复习资料等与命题无关的资料和工具设备进入命题场地,应先报告、登记,并统一集中封存。
六、各科目组命题所需要的资料须分别经现场负责人和总保密员审查后方可带入。
七、各科目命题组设立一名保密员,由科目组长指定,按本次命题工作保密纪律有关规定,协助科目组长做好本科目命题保密工作,每天工作结束后,命题专家一律将命题资料和工具设备交本科目保密员保管,第二天工作时再领取和使用。
八、各科目命题组设立命题工作室。命题教师不得随意进入其它科目命题工作室。命题教师不得随意放置、丢弃各种与命题有关的资料,所有命题用过的废纸废料一律装袋集中存放,待每套试卷命题完成后,统一交总保密员销毁,严禁将与命题有关的资料带出工作室。
九、命题教师原则上不得进入试卷排版组工作室。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总保密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十、试卷排版校对时,由科目保密员交总保密员,再由总保密员交试卷排版后返回各科目组校对,依此循环至命题教师确认无误为止。每次校样交接过程中应由排版组负责人、总保密员、科目组长三方签字,确保交接过程明确无误。
十一、试卷校对无误后,科目组长在试卷校样上签名,经试卷排版组负责人认定后,密封签名,终校后须在试卷袋上签署“同意付印”字样;除终校校样交印刷厂外,其它每次校对的校样经科目组长签字后交总保密员封存。
十二、试卷排版组在命题场地工作期间设立专用工作室,其工作人员只准在工作室内工作。所有废弃的资料必须统一装袋(箱),交总保密员保管或销毁。
附件12
制卷保密工作规定
一、《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技能》考试试卷属国家秘密件,自试卷原稿进厂之日起至全部科目考试结束前,制卷的保密、保卫全部工作由印刷方承担和负责,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派2人全程监督。印刷方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保卫工作,不得发生任何形式的失密、泄密、被盗、毁损等事件。
二、制卷实行全封闭管理。
三、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准参加本次制卷;对参加制卷的工作人员审查造册(含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年龄、身体状况、从事工种,现实表现及有无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印刷方负责审查并将参加制卷的工作人员名册交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备案。
四、封闭区内所有电话撤除,所有计算机网络截断,工作所用计算机应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严禁工作所用计算机上网。
五、封闭区内各管理区建立严格的人员物资流动制度,严禁任何人将与试卷有关的纸张及其他物品带入生活区。制卷人员只能在各自岗位的管理区活动。各管理区之间有专人负责执勤。
六、封闭区内的保密保卫工作由印刷方安排内保负责(3人以上)。内保须24小时值班,并对制卷封闭区窗户的封条每天进行6次以上的检查,有详细检查情况和值班记录。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监督人员每天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七、试卷印制过程中,封闭区场所的任何纸张、纸屑、胶片、电子信息存储设备等均不得带出封闭区外。须严格核对生产用纸与成品,废页、残页必须经清点、登记后在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监督人员监督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当日集中打包存放进入废卷房,制卷结束后集中销毁。
八、制卷封闭区域应划定明显警戒标志线,严禁在制卷工作封闭区使用明火,吸烟需到指定吸烟室。严格落实好封闭区内的安全消防工作。
九、如印刷方出现失密或泄密现象,必须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文件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3
运输保密工作规定
一、印刷厂印制并密封好的试卷必须及时送入保密室保管。保密室的钥匙由指定专人保管,保密室必须保证24小时值班。
二、考试前,各考点根据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的安排,派1名以上的巡视员,并使用车况良好的密封车运输试卷。押运人员必须在2人以上;运输途中,在任何情况下,试卷押运现场不得少于2人看管。严禁搭乘与试卷运输工作无关的人员,或搭载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试卷押运人员必须经过组织审查选定,同时符合如下条件:保密观念强,能遵守国家和教育考试机构的安全保密制度;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身体健康。
四、试卷运抵各考点试卷保密室时,押运员必须与保管保密室铁门和保险柜钥匙的2名工作人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并做好书面交接记录。
五、运送试卷至考点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履行交接手续。
六、考试结束后,各考点按运输试卷保密要求负责将试卷运抵长沙,交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试卷保密室。
附件14
保密室保密工作规定
一、试卷启用之前,属秘密级材料,按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保密室要制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试卷失密、泄密、丢失和损坏。
二、各考点试卷保密室必须安装铁制门、窗和铁皮保密柜,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工作;保密室须安装报警器、电子监控器,备有灭火器。
三、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保密室必须每班2人昼夜值守,并须每半小时对试卷保密室周围进行巡逻检查一次。任何情况下,试卷存放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严格履行分发、交接手续,认真填写交接记录。考点领取试卷须在开考前2小时内,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
五、保密室的录像监控设备从试卷入库到考试结束期间必须不间断使用。考试结束后,监控录像资料必须妥善保存半年。
六、考试结束后,经验收、密封、清点无误后,考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卷送返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试卷保密室。
七、如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当地公安、保密部门负责人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对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者,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附件15
评卷保密工作规定
一、评卷地点要设立试卷保密室,保密室设在2层楼以上,安排2名以上专人值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室。
二、进入评卷场地的试卷必须事先装订密封,不允许查找任何考生的编号等信息。
三、评卷工作应有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四、评卷期间应安排专人做好阅卷安全保卫、试卷搬运工作。
五、评卷场地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与阅卷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阅卷场地。《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工作总负责人。
六、领取试卷必须登记,包括日期、姓名、试卷科目名称、试卷本数。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地。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地时必须将所有试卷交保密室保管。
七、评卷期间的答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密封不严、卷袋不符、倒装等问题,应及时报告保密室处理。
附件16
考试偶发事件处理具体办法
偶 发 事 件 |
处 理 办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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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考 员 |
主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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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未带《准考证》或身份证 |
立即停止该考生参加本场考试,并将情况报告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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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现场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将该考生带离本考试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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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现考生与其《准考证》的信息不相符。 |
立即将情况报告主考,待该科考试结束后,将该考生带到考务办公室,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
核实情况,确属代考者,取消其考试资格,且将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并要求考生与代考者写出书面材料,报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
3.试卷启封前,发现试卷袋口的密封有异常迹象。
|
立即暂停拆封,并报告主考,听候处理。 |
与监考员共同将异常情况记录在案后,监考员启封分发试卷。查明原因,立即上报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
4.试卷启封时,发现内装试卷与所考科目不符。 |
立即装进试卷袋内,通过场外联络员向主考报告,安排考生在考室等候。 |
报请同意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后,启用备用试卷,另派无接触过该错装科目试卷的机动监考员接替该监考员工作,对原监考员采取隔离措施,直到该科目考完为止。为此延误的开考时间,经省派巡视员同意,可相应延长考试时间。 |
5.打错考试铃声。 |
立即稳定考生情绪,考试正常进行,报告主考,听候处理。 |
了解情况,报请省派巡视员,采取相应措施解决,若已耽误时间的,要补足耽误的考试时量,并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作出说明。 |
6.试卷启封后,发现有缺页、漏印、重印、字迹模糊、损坏等无法使用的情况。 |
在本考室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向主考申请启用备用试卷。记下所耽误的考试时间。 |
核实情况,报告省派巡视员,请示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人同意后,启用备用试卷,补足耽误的考试时量,并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作出说明。 |
7.因试卷印刷字迹不清,考生提出询问。 |
如少数试卷字迹不清,可参阅本考室其他考生的试卷,并当众答复(声音要大些)或在黑板书写正确内容,如果整个考室所有试卷同一处或几处字迹不清,则立即通过室外联络员请示主考。 |
参阅本考点其它考室试卷,如出现同样的问题,立即请示省派巡视员,经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核实后,统一答复,并进行文字说明。 |
8.开考后,发现部分试卷混装、错装或与所考科目不同。
|
将该试卷收齐密封交主考,申请换发试卷,并将情况详细记录并向主考报告。 |
按第6项程序要求,启用备用试卷。将错发的试卷密封后存入保密室,并对接触过错发试卷的工作人员和考生立即隔离,单独安排后面科目考试,直到泄密科目开考。将详细情况书面上报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
9、试卷中发现明显错误且无勘误表。 |
不作回答,立即报告主考。 |
及时将情况上报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更正通知前,维持现状,得到更正通知后及时更正。 |
10、发现考生将规定外的东西带入考室。 |
在考试前提出要求后,仍不交送指定地点,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载表》,并报告主考。 |
在《考生违纪作弊登记表》上如实记载,并签名、上报。 |
11.发现考生有抄袭、偷看、传递、夹带等舞弊行为。 |
①如属个别考生,则立即采取制止,没收其作弊资料,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并报告主考。 ②如发生较大面积的违纪舞弊事件,应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并通知室外联络员立即报告主考。 |
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如实记载,监考员和主考签名上报。 ②组织力量调查,并立即将情况向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报告。 |
12.考试中发现考生采用高科技工具和手段作弊。 |
及时制止,没收作弊工具,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并报告主考。 |
立即对考生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向省派巡视员报告。 |
13.考生发生晕场、疾病的情况 |
通过联络员报告主考,劝其停考治疗。 |
组织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救治措施。 |
14.考生在试卷上书写的姓名、考生号与准考证号不符。 |
待该科考试结束后,将其带到考点办公室,向主考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
详细调查,核实情况,如确属换卷、代考等违纪行为,则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录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报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
15.考生无意弄脏或损坏试卷、要求更换。 |
向主考申请使用备用试卷,并做好记录。 |
核实情况,按第6项程序要求,启用备用试卷,但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
16.发错试卷。 |
立即收回已发的试卷,并报告主考,稳定考生情绪。 |
立即向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报告,请示关闭考场,控制一切通讯工具,组织力量稳定考生情绪,并按照上级指示妥善处理。 |
17.考生带走试卷。 |
①未出考场,立即予以收回。②已离考场,应立即报告主考,追回带走的试卷。并记录在案,。 |
组织力量、追回带走的试卷,调查核实情况,并上报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
附件17
考试试卷交接表
分 类 |
课 程 |
合计袋数 |
试卷完好程度 |
试卷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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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 卷 |
高等教育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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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等教育心理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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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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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卷 |
高等教育法规 概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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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业 道德修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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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教育 教学技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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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此表一式2份,交接双方各存1份
领卷单位: 发卷单位:
试卷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时
领卷保密员(2人)签名: 发卷人签名:
附件18
安全保密协议书
甲方: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乙方:
1.甲乙双方都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考试工作的规定从事本项工作。
2.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和措施。
3.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和甲方提出的保密要求。
4.在本项考试工作中,凡涉及保密工作的各个环节,乙方都应严肃认真对待,按《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做好工作。
5.乙方在参与此项工作期间,不准参与任何与此无关的其他工作或活动。
6.乙方如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甲方:湖南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乙方:
(单位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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