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职工努力工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学校学科建设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激励先进、突出重点、协同推进、注重导向、归口管理。
(一)奖励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业绩并对学校地位和声誉提升产生重要影响的个人、团队和单位。
(二)奖励重心向教学、科研工作倾斜。
(三)对各类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第三条 奖励对象范围:以学校名义取得突出成绩或重要荣誉的在职职工(含柔性引进人才,不含兼职人员)及其团队,离退休人员参照执行,学生的奖励另行规定。
其中全职引进人才和1515培养计划人才等有合同规定任务和享受相应津贴待遇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奖励:个人或团队可获奖金=个人(或团队)当年按奖励办法可获奖励的奖金总额-当年学校给个人(或团队)核拨津贴的60%(当年奖金总额未超过人才津贴总额60%的,只享受人才津贴);柔性引进人才按聘期核发:合同或协议内规定的任务不重复奖励,聘期结束后,按完成任务的情况,超出合同任务部分、且符合学校奖励条件的按完成时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类别分为教学类奖励、科研类奖励、管理及其他类奖励三大类。
(一)教学类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重大教改项目立项奖、质量工程奖、学生竞赛指导奖、英语过级奖励、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十佳研究生指导教师奖等。
(二)科研类奖励包括: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奖、科技论文奖、科技成果奖、品种专利奖、科技创新平台申报成功团队奖、校科技进步奖等。
(三)管理及其他类奖励包括:
1. 国家级教学、科研平台或项目申报成功奖。
2. 对获上级党政部门奖励的单位(团体或团队,不含教学、科研团队)或个人的奖励:国家级奖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科技协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发文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奖限指由省委、省政府发文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3. 学校自评项目的奖励:指由学校党委或行政批准发文的奖励项目。
4. 宣传报道奖励:指对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和省级主流媒体上发表的正面反映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内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文字、图片、影像新闻作品、电视新闻等的奖励。(未署学校作者的电视新闻报道,按相应标准减半奖励,由宣传部按参与人员的实际贡献分配奖金)
5. 报刊论文奖:指对在国家级及省级党报或其他重要报刊上发表的理论论文等的奖励。
第五条 学校成立职工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职工年度奖励项目有关事项,审议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奖项的统计时间均以奖项证书或文件落款或作品发表时间为准;奖励级别以奖励文件、证书的落款单位或发文组织主办单位为界定标准。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项目只奖励一次,以最高等级和级别为准。当一个获奖项目又获得更高一级奖励的,奖金补足差额部分。
第七条 论文奖励(含报刊论文):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完成,学校职工署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按完整项目予以奖励,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贡献主持分配奖金;学校参与完成,学校职工署名的SCI1区(JCR分区)论文且影响因子在5.0以上的论文,按学校的排名权重乘以学校排名靠前的个人排名权重乘以学校相应论文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奖金由学校排名靠前的人员主持分配,具有多个同等贡献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文,按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总人数以及相应奖励标准计算平均值确定奖励金额,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贡献主持分配。个人排名权重见附件1,单位排名权重为:排名第二0.5,第三0.4,第四0.3,第五及以后0.2。
成果奖励: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作为完整项目给予奖励;学校为协作单位完成的成果,按学校的排名权重乘以学校排名靠前的个人排名权重乘以学校相应项目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奖金由学校排名靠前的人员主持分配。个人排名权重见附件1,单位排名权重为:排名第二0.5,第三0.4,第四0.3,第五及以后0.2。
品种、专利奖励:品种和品种权奖限以学校为第一选育单位的品种选育者;专利权奖限以学校为第一专利权单位的职务发明人。
申报平台团队奖和组织奖:学校牵头申报成功的平台,分别全额奖励给团队和组织单位;与外单位合作申报获得的国家级平台,按协议约定的贡献权重奖励。
第八条 由新闻媒体记者署名,学校职工以通讯员身份署名的作品按宣传报道作品,视同第一作者予以奖励。专职新闻干事发表的宣传报道作品(含以通讯员身份署名的作品奖)按宣传报道作品奖规定标准60%予以奖励。宣传报道奖励的奖金划拨给宣传部,由宣传部根据实际贡献二次分配。
第九条 服务社会贡献奖纳入校科技进步奖申报和评审,必要时可设立服务社会特别奖,奖金数额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和职工奖励工作委员会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获得国际组织奖项的奖励标准由学校职工奖励工作委员会具体研究决定(限国际学术组织)。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项目一经发现有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全额追回因该项目所获得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为推进工作需要可设立院级奖励项目,奖励标准不得超过学校同类项目奖励标准,设奖具体程序为:奖励项目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奖励项目设立审批表》(附件5),经联系校领导审批同意,报人事处、计财处会签,提交分管人事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年度奖金总额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执行。
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设立本文件规定奖励项目之外的奖项,确因推进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奖项的,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奖励项目设立审批表》(附件5),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报人事处、计财处会签,提交分管人事工作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进行。评奖名额应适当控制,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发文,主要以精神鼓励为主。凡发奖金者,经费一律从本单位专项业务费或自留经费中开支,先进团体奖金标准(含设等级奖的团体一等奖)应控制在2000元/单位以内,先进个人奖金标准(含设等级奖的个人一等奖)应控制在500元/人以内。
各单位需设置奖励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春季开学后一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否则,不予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奖励专项,每年年初预算。获奖人员、团队获得奖金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计财处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学校年度奖励项目审定工作一般于次年4月底完成。奖励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其中教学类奖项归口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科研类奖项归口科技处、管理及其他类奖项归口人事处(其中宣传报道奖励和媒体论文奖经宣传部报人事处)初审,各职能部门将初审结果连同证明材料报人事处汇总。未能及时申请奖励的项目在两年内申请有效。
第十五条 未列入本办法各类奖励范围的奖项,原则上学校不予奖励。确需新增的奖项,由所在单位申报,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交学校职工奖励工作委员会审议,获得职工奖励工作委员会2/3及以上成员通过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咨询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宣传部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以前取得的业绩按原文件执行。原《湖南农业大学职工奖励办法》(湘农大〔2014〕41号)同时废止。